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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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为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Nanning Normal University Student Union,以下简称“校学生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和上级学联的具体指导下,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青年学生的桥梁纽带。

第三条 本会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并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宪法、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为依据,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秉承“德才并育,知行合一”的校训精神,引导广大同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维护和遵守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充分发挥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的作用,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

(三)积极参加学校各项事务与管理,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活动,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四)加强同区内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互相学习、加强合作、增进友谊。


第二章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凡是具有中国国籍(含港澳台)且取得南宁师范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有益活动,完成各项任务;

(三)支持、配合本会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会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全校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

第九条 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须每年召开 1 次,在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前提下,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上级学联批准后召开。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制定或修改本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学院、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校、院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学生代表一般不超过 40%,女代表一般不少于 25%,具有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代表。各学院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学院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 3 人的以 3 人计。

第十二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校全日制在校中国国籍(含港澳台)学生;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品质,积极 上进,作风务实,乐于奉献;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 愿,具备一定履职能力。

第十三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 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 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五条 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单位补选。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举手表决制,重要人事任免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应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正案的表决须有全体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常任代表会议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常任代表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常设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会议,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常任代表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八条 常任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学生会组织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学生代表大会;

(五)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

(六)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负责并监督提案落实情况;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任代表会议采用常任代表负责制,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

第二十条 常任代表候选人由各学院从正式代表中推选产生,应覆盖各学院;其中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一般不超过 30%,常任代表会议人数一般不超过学院数量的2 倍。

第二十一条 常任代表离任,新的常任代表由下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常任代表毕业、休学、退学及受处分者视为自然离任。

第二十二条 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校学生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五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执行机构由主席团及各工作部门组成,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探索实行轮值制度,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成员不超过 5 人,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组织主席团的职权:

(一)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学生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学生会组织秘书长;

(四)批准任免学生会组织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等。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成员须由校级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 20%,须为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校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确定,且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经学校党委批准,报上级学联备案。校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并面向全校公示。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学生会组织工作人员须政治合格、思想端正、品学兼优、素质过硬,理想信念坚定,有良好的群 众基础,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 情感,具有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觉悟和能力,应当为中共党员 (含中共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且专业综合成绩排名须在年 级前 30%以内,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九条 校学生会设置不超过 6 个工作部门,工作人

员不超过 40 人,根据学校多校区办学、学生人数较多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但原则上不超过 60 人,来自学院学生会成员一般不少于 50%,工作机构及部门的设置与调整应在校团委的指导下确定。

第三十条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进行工作评议述职。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工作部(处)和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三十一条 校级学生组织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学院学生会组织工作及意见建议。开展优秀学生会评选活动并建立评选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二条 明确 1 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

(一)学院学生会是由各学院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工作机构,是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二)学院学生会接受学院党委的领导、学院团委及校学生会的指导,按照本会的宗旨和职责,组织本学院同学开展各项活动;

(三)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 20 30 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可参照校学生会机构设置,在本院内行使相应工作部门的职权,并接受校学生会相应工作部门的指导;

(四)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的任免、机构变动、人员调整须

报校学生会批准;

(五)学院学生会应定期召开各班班长会议,讨论制定工作计划,了解同学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并向校学生会作以报告;

(六)在学院学生会制定的分会章程中,不得有与本章程相矛盾之处;

(七)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选举产生学院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主席团候选人和工作人员应由班 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三十四条 班委会

(一)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明确各学院学生会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

(二)班委会由各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各学院学生会备案;

(三)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规定;

(四)班委会具有监督所在学院学生会的权利。


第七章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工作经费可通过学校拨付的专项工作经费、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等方式筹集。由校学生会提出预算,经校团委审批后,从专项工作经费及筹集的经费中拨付。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并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会议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南宁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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