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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社团管理中心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3日 点击数: 字号: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共青团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社团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团管理中心”)内部管理,使成员明确各自责权,规范成员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社团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办公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在值班时应及时处理社团文 件和通知社团文件处理情况。

第二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在值班时注意礼仪。值班期间注意着装得体,不得穿着过于暴露、不穿拖鞋、背心、吊带衫/裙、透视装、超短裙、无袖等。言行举止要文明礼貌,不染发、不得无故使用手机、大声喧哗等。

第三条 值班人员须负责办公室的清扫,保持办公室整洁。

第四条 值班人员每次值班需提前 5 分钟签到,过后不予补签。若当天有事不能值班,则应找人替换,替班时签到的名字应为原来值班的人的名字;如实无人替换,则应把请假条交给秘书处存档,并需要告知当天值班工作人员。

第五条 秘书处依据值班签到表制作签到记录,计入出勤次数,作为学年评优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六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办公室值班制度。凡在值班时段内出现违反制度的行为,而值班人员当时未加制止,事后又隐匿不报的,一经查明,则涉及的值班人员均作违纪处理。

第二章 活动考勤制度

第七条 活动各阶段,社团管理中心成员需提前 5 分钟在签到表上签到,过后不予补签。秘书处依据签到情况制作签到记录,计入出勤次数,作为学年评优的参评条件之一。

第八条 活动期间,社团管理中心成员需按规定时间进行签到、签退。若不签退或错过签退时间,不予补签。

第九条 跨校区活动,活动主办校区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需完成会场清理工作后进行签退,不得提前签退。其他校区的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收拾会场后,可根据车辆安排提前进行签退。

第十条 活动期间,签到和签退需本人现场亲自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十一条 着装要求

(一)正式场合需着正装。女生上身白色棉质衬衫、下身包臀裙(长度到膝盖左右)或西装裤、搭配黑色皮鞋,不可披头散发;男生上身白色棉质衬衫、下身西装裤、搭配黑色皮鞋。所有衣服和鞋子都不能有任何花边和装饰。

(二)活动时,全体成员统一着白衣黑裤、穿社团管理中心工作服并佩戴工作牌。

(三)所下发的工作服需好好爱护。使用后需清洗干净归还至办公室。若有损坏,照社团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签到、签退为考勤的重要环节,如未签到或未签退,则记缺勤。

第三章 工作回复制度

第十三条 线上通知应及时回复

社团管理中心常委或秘书处在工作群内下发工作通知,工作人员看到信息后要及时回复收到。各部门负责人看到通知后要将通知转发至本部门工作群,确认本部门成员全部回复收到。若发现部门负责人未将通知转达到每位本部门成员从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在线上工作通知下发后,未在工作开始前向秘书处递交假条,也并未及时按工作通知到场的,记为缺勤。

第四章 请假制度

第十五条 因考试、上课、身体以及家庭原因无法到场,则记为请假。

第十六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如需请假,须于活动开始前一天告知秘书处,并将书面请假条交至秘书处,秘书处收集并记录。

第十七条 若活动或工作中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相应工作,应告知本部门负责人及秘书处成员,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请假条写好后,工作人员要拿给常委签字批准,志愿者要拿给工作人员签字批准。当同校区没有本部门分管常委时,可找其他部门分管常委签字。

第十九条 经过签字批准的请假条要在工作前交至秘书处,秘书处要严格审查请假条签字情况,没有签字同意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书面请假条一律使用打印纸质版。第一行居中写“请假条”。第二行留空。第三行左顶格“社团管理中心”。第四行为请假缘由。正文下空三行、右顶格依次写部门、姓名、日期。

第五章 优秀个人评选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团管理中心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对在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鼓励和表彰,特设置“优秀个人”奖项。

第二十二条“优秀个人”奖项适用于社团管理中心全体成员。

第二十三条 评选工作小组由社团管理中心常委和社团管理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经评选工作小组一致同意后正式开展评选工作。

第二十三条 评选规则

评选总分为 100 分,计算方法是

M=A×20%+B×25%+C×25%+D×30%

M-“优秀个人”测评总分

A-自评得分

B-各部门互评得分

C-民意调查得分

D-常委测评分

第二十四条 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分八个项目,总分值为 100 分。具体标准:

(一)思想道德良好,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不推卸责任,占 10 分;

(二)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时间观念,占20分;

(三)活动中表现出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占10分;

(四)工作能力较好,准确、高效完成组织交代的任务,无工作失误,占15分;

(五)能够及时、妥当地处理好紧急情况和具体问题,占 15 分;

(六)工作中顾全大局,不计较本部门的得失,积极配合与协助其它部门开展工作,占10分;

(七)群众基础好,无与其他同学发生矛盾冲突的情况,占 10 分;

(八)在活动中发现问题,通过合理化建议为社团管理中心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占 10 分。

第二十五条

“优秀个人”的人数原则上占社团管理中心成员总数的 50%

第二十六条 评选程序

(一)申报人自评

申报人根据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

(二)各部门互评

各部门负责人根据评价标准进行部门间互评。

(三)民意调查

为保证公平、公正,评选工作小组深入同学中采样调查。以调查结果作为民意调查的依据。

(四)常委测评

常委根据个人表现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分。

(五)汇总结果

评选工作小组将各部分评分汇总后进行排列,选出“优秀个人”候选人。

(六)公示和调整

社团管理中心秘书处将“优秀个人”评选结果公示三天。在公示期间有重大质疑和申述时,评选工作小组将再次进行 评选。

(七)奖励

给予相关获奖人员颁发“优秀个人”荣誉证书。

第六章 惩罚制度

第二十七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 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思想,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有一定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对于思想不过硬、道德水平低下,甚至出现政治错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

第二十八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对于违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或除名。

第二十九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应按时参与各项工作。消极怠工、迟到、早退、请假两次折合一次缺勤。缺勤一次者予以警告,缺勤两次者给子记过并取消社团管理中心评优资格,缺勤三次及以上者给子除名并扣除第二课堂学分和工作证明。

第三十条 社团管理中心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对工作效率低、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予以警告。因个人原因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重大工作事故者,予以撤职。

第三十一条 社团管理中心任何成员个人不得以社团管理中心名义处理个人或其他组织事物。违反者一次予以记过,两次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两次警告折合一次记过,两次记过将予以除名。一经除名,学年未,社团管理中心不予以资格认定,并不出具相关证明。

第三十三条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给子除名处分须按程序执行。对于志愿者,由所在部门的工作人员提出,经主管常委同意,秘书处将除名结果公示三天后,若无异议,即开除出社团管理中心;对于工作人员,由社团管理中心任一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常委票决,投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视为同意,秘书处将除名结果公示三天后,若无异议,即开除出社团管理中心;对于常委,由任一常委成员提出,经社团管理中心全体大会票决超三分之二通过,报校团委批准并公示后,即开除出社团管理中心。

第三十四条 处罚程序及其细则

处罚程序共四个环节:立案、调查、裁决、申诉与抗诉。

(一)立案

社团管理中心成员认为社团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有上述失职行为之一的,可向社团管理中心常委或校团委检举。检举方式不限,社团管理中心必须立案受理,并为检举者保密。

(二)调查

立案后,社团管理中心应迅速组织调查。各部门应予以配合;检举者对调查有知情权,并随时了解调查进行情况;调查应对被调查者保持公开性;被调查者在调查期间在原则上暂停职务;立案及调查全过程应做书面记录,以备查证。

(三)裁决在充分调查后,社团管理中心应提出是否处罚以及何种处罚的建议。

(四)申诉以及抗诉

对于裁决,被处罚者若有异议,可向社团管理中心或校团委提出申诉;申诉、抗诉须在裁判做出后三日内提出;社团管理中心接到申诉和抗诉后,应召集社团管理中心全体大会进行最终裁决。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南宁师范大学委员会社团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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